新九游娱乐官网下载:文山通报8起典型违法案例!
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和焦点,紧盯民生领域明显问题,强化重点领域整治,坚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秩序。现公布2025年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升学承诺内容、虚假宣传的广告案
2025年5月28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发布有内容为“某某世界城 好教育 选某某 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住云景台 读好学校 幼小初高 全龄优教 好教育 好未来 准现房 有保障 早买房 早入住”“买房看实景 品质选某某 文山芯 学府圈 家门口 四学校 优圈层 好教育 好品质 就某某”“15年教育市场 一站式全龄优教”等内容的营销宣传广告。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月起,通过外墙海报、地贴、发光灯箱、滚动广告机、桌面摆件、吊旗等形式发布含有升学承诺内容、虚假宣传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2025年7月8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标注“1件4.8折、2件3.8折、3件2.8折”。1折区商品13件、2折区商品85件(条)、3折区商品341件(条)、仓库内商品235件(条),合计459款共计674件(条、套),其吊牌上标注内容均包含“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初步辨认,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三: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纯菜籽油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32元,没收涉案菜籽油40瓶。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未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以1元/件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快递取件服务费,至5月22日被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已退回消费者6元的快递取件服务费,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五: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案
2025年7月18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中随机抽查当事人水果销售区零售称重的金枕榴莲肉1盒,包装上标注商品标签:00923;单价:110元/公斤,总价:42.9元;称重:0.39公斤。执法人员现场对金枕榴莲肉去皮称重,标示0.39公斤金枕榴莲肉实际为0.36公斤,短缺0.03公斤(30克)。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案例六: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1月7日,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移交函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透射式烟度计滤光片校准证书。经查,当事人取得《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中,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要求,使用未经校准透射式烟度计滤光片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2025年8月1日,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丰水期电价按枯水期电价收取。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至7月27日期间,将供电局临时用电转供给某小区住户,向该小区9户住户收取2025年6月份电费时,不执行政府定价,将居民合表用户电费价格丰水期电价每度0.42元按枯水期电价每度0.52元收取,该小区9户住户多付价款140元。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多收价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40元。
案例八: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从某公司购进涉案8辆电瓶车,自购进至查获时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98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部件(鞍座8个)并处罚款14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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